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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87年8月22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过去发布的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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