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封识。 货主、代理人或承运人发现检验检疫封识破损的,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重新加施封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