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检疫处理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业务类型、处理指征、处理方式等特点,分为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两个级别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高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每批均应实施全过程监管。全过程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对一般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既往监管情况和检疫处理单位质量自控情况等确定监管频次,每月至少实施1次监管,相关监管工作按照第十五条全过程监管要求实… 第十七条 对实施全过程监管的检疫处理批次,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检疫处理单位提交的检疫处理方案、现场监管情况及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对检疫处理效果进行评… 第十八条 对未实施现场监管的检疫处理批次,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检疫处理方案及检疫处理单位提交的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对检疫处理效果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监管中发现检疫处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现场操作不规范、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的,应责令检疫处理单位现场整改。检疫处理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检疫处理单位按相关技…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妥善保存《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留存联)、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随报检资料存档;无报检资料的单独存档。建立检疫处理监管工作档…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处理监管工作检查,并形成工作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