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实施全过程监管的检疫处理批次,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检疫处理单位提交的检疫处理方案、现场监管情况及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对检疫处理效果进行评价。现场监管应填写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检疫处理现场监管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