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一般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既往监管情况和检疫处理单位质量自控情况等确定监管频次,每月至少实施1次监管,相关监管工作按照第十五条全过程监管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