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高风险的检疫处理业务每批均应实施全过程监管。全过程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检疫处理方案审核。审核有关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检疫处理场所、设施设备、处理措施、使用药剂、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现场操作检查。检查检疫处理对象和检疫处理现场条件与检疫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符合性,检查检疫处理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对实施数据监控的,重点检查过程数据有无异常。

安全防范监督。检查检疫处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检疫处理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检疫处理操作现场应与工作区、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