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疫处理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业务类型、处理指征、处理方式等特点,分为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两个级别动态管理。

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由质检总局发布并动态调整。高风险检疫处理业务内容见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