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监管中发现检疫处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现场操作不规范、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的,应责令检疫处理单位现场整改。检疫处理技术指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检疫处理单位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实施处理。监管中发现问题需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