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二章 检疫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检疫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 检疫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检疫处理方案及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