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检疫处理完成后,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填写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按要求出具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并提交委托方和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处理工作记录基本内容见附件5,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推荐格式见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