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
第五条
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流入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十五条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相关要求,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第十九条
经有权机关授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交易双方要求,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