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权属清晰无争议;

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