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由社员社代表组成。每个社员社的代表数量相同。社员社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大会决议。选举理事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由九至十五名理事(奇数)组成。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省联社职工中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省联社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主任、副主任的聘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主任不…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理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 省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派人列席会议。省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在十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备…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的具体条件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金… 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不得到任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