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社员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签署省联社股权证书和签发理事会决议;

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