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社员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签署省联社股权证书和签发理事会决议; 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