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省联社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主任、副主任的聘任由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主任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省联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拟订省联社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省联社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省联社工作人员;
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