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理事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记录;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事经济、金融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熟悉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