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三十条 省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派人列席会议。省联社社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应在十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