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方式提请社员大会决议。选举理事采取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