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由九至十五名理事(奇数)组成。每个社员社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省联社职工中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制订省联社的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制订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
决定省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
制定省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和审计(稽核)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对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拟订省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听取省联社主任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
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