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由社员社代表组成。每个社员社的代表数量相同。社员社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和修改省联社章程;

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省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

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酬;

审议批准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对省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

对省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聘任或解聘为省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