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五条 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认为需要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军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军委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在研究提出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时,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部队官兵、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体系建设、综合集约的要求,对立项建议进行综合研究,必要时组织专题论证,于每年1月31日前拟订本级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九条 中央军委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第二十条 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对计划、规划期内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作出明确;其中,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立法项目,有关管理职能权限… 第二十一条 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