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七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七条 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在研究提出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时,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部队官兵、专家学者的意见。 立项建议应当经本单位党委审议,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以单位名义呈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