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制定依据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拟规范的主要事项;
发布或者印发单位;
草案的报送时间;
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
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还应当对不具备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制定依据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拟规范的主要事项;
发布或者印发单位;
草案的报送时间;
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
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还应当对不具备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