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制定依据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拟规范的主要事项;

发布或者印发单位;

草案的报送时间;

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

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还应当对不具备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