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体系建设、综合集约的要求,对立项建议进行综合研究,必要时组织专题论证,于每年1月31日前拟订本级年度立法计划。
中央军委年度立法计划,经中央军委批准后,以中央军委文件或者中央军委办公厅文件印发。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年度立法计划,经党委审议通过后,分别以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文件印发。
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的年度立法计划,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报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中央军委年度立法计划,经中央军委批准后,以中央军委文件或者中央军委办公厅文件印发。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年度立法计划,经党委审议通过后,分别以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文件印发。
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的年度立法计划,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报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