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央军委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根据开展专项建设或者执行专项任务的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规划。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专项立法规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参照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根据开展专项建设或者执行专项任务的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规划。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专项立法规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参照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