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二十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二十条 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对计划、规划期内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作出明确;其中,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立法项目,有关管理职能权限不够明确,由机关部门承担起草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明确由有关法制工作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