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不得与法律、军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依据的,不得规范权限,不得增减职能,不得创设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