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暂不具备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的,可以先行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后,及时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并对先行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