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军委机关部门对职权范围内需要立法作出规范的事项,应当报请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对业务工作方面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发全军各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执行。

经中央军委批准,军委机关部门可以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