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章 权限 第十条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权限 第十条 战区、军兵种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本战区、本军兵种的军事规章。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需要制定军事规章的事项; 属于本战区、本军兵种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