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章 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权限 第七条 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下列事项需要立法规范的,除制定法律作出规定外,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作出规定: 第八条 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作出规定的立法事项,中央军委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战区、军兵种先行制定军事规章。 第九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就某一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军事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十条 战区、军兵种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本战区、本军兵种的军事规章。 第十一条 军委机关部门对职权范围内需要立法作出规范的事项,应当报请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对业务工作方面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发全军…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暂不具备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的,可以先行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后,及时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并对先行制定的军事规范… 第十三条 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职责权限,不得与法律、军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依据的,不得规范权限,…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