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开展军事立法工作,把军事立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党委加强统一领导,机关周密组织实施,法制工作部门科学计划安排、加强指导协调、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军事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