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作出规定的立法事项,中央军委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战区、军兵种先行制定军事规章。

被授权的战区、军兵种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和原则,及时制定军事规章,不得将该项立法授权转授给其他单位。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军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中央军委及时制定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