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2011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一、 货物贸易

二、 服务贸易

(一) 自2012年4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 (二) 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 (三)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三条第(一)2款第(1)项修改为: 2. 将第六条第(一)1款第(7)项修改为: 3. 上述修改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四) 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 金融合作

(一) 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二) 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 旅游合作

(一) 联合提升内地与香港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内地赴港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 推进内地与香港旅游海外联合推广工作。联合开发内地与香港“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有效利用海外旅游展览会联合开展宣传推广,进一步密切两地海外旅游办事处的合作。 (三) 支持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拓宽合作范畴。鼓励和引导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和社会资本互相进入对方市场,重点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加强在旅游科技研发、景区景点… (四) 采取联合开展人才培训、开发内地旅游新业态等相关措施,加大力度支持以香港为母港的邮轮旅游发展。

五、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内容: (二)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创新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第(五)款第2项增加第(4)、(5)项合作内容为:

六、 附件

七、 生效

附件: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CPC861) 1. 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 2. 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部门或 1. 商业服务 A. 专业服务 d. 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 工程服务(CPC8672) f. 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 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1. 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2.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 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部门或 1. 商业服务 C. 研究和开发服务 c. 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CPC853)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e. 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i. 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CPC884除88442外、CPC885)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k. 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4. 分销服务 A. 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 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 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 特许经营 7. 金融服务 A. 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a. 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 8121) b. 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 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 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CPC8140) (1) 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 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 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 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 d. 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 担保和承诺 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1. 继续支持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 2. 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部门或 8.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 医院服务 9.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 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 导游(CPC7472) 10. 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C.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 1. 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图书馆业的合作,探索合作开展图书馆服务。 2.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为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 3.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博物馆专业服务。 部门或 11. 运输服务 F. 公路运输服务 a. 客运服务(CPC7121、CPC7122) b. 货运服务(CPC7123) c. 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d. 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6112、CPC8867) e. 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1.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以下项目: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 (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办公服务中的以下项目:标志牌、铜牌的设计、制作服务;奖杯、奖牌、奖章、锦旗的设计、制作服务。 (3) 室内娱乐活动中的以休闲、娱乐为主的动手制作活动(陶艺、缝纫、绘画等)。 2. 放宽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1) 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 (2) 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 应符合内地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独资医院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