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2011年) 1.

1. 将第三条第(一)2款第(1)项修改为:

“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规定,内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主体的业务性质和范围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