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2011年) 2.

2. 将第六条第(一)1款第(7)项修改为:

“其他证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如香港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关香港业务性质和范围规定所需的牌照、许可或香港有关部门、机构发出的确认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