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一部分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内地减让表① 附表1(不可回退条款负面清单) 注 释 1. 根据第九条(不符措施),本附件内地一方的减让表规定了其不受如下全部或部分条款所规定的义务限制的现行措施: 1) 第五条(国民待遇); 2) 第六条(最惠待遇); 3) 第七条(业绩要求);或者 4)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 2. 每个减让条目规定了如下方面: 1) 部门是指经双方商定的该条目所对应的部门; 2) 所涉义务明确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条款。根据第九条(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项,此处提到的条款不适用于第3段所述的描述的不符之处;以及 3) 描述列出了该条目的不符措施内容。 3. 根据第九条(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一)项,并受限于第九条(不符措施)第一款第(三)项,一个条目中的所涉义务部分所列出的本协议的条款,不适用于该条目的描述部分的不符… 4. 在解释减让表条目时,应考虑该条目的所有部分,并应考虑制定该条目所对应的条款。除非在某一条目中另有明确标注,在解释一个条目时,描述部分优先于其他所有部分。 5. 在附表1和附表2的内容存在重叠的情况下,尽管一方基于第九条第一款和本附件承担义务,该一方仍有权基于第九条第二款和附表2采取或维持有关措施。 6. 为本附件内地一方的减让表之目的: 1) 香港投资者应符合本协议附件1的相关规定。 2)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是指香港投资者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在内地进行投资,包括香港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数量的股权、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投资权益。 3) 内地方控股是指,境外投资者(包括香港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比例之和不超过49%的情形。 4) 内地方相对控股是指内地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5) 限于合资是指,仅允许双方投资者合资经营。 6) 投资比例是指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对单个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累计投资或股权比例。 7) 香港金融机构是指在香港注册并经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设立且实施监管的机构。 1.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稀土开采;投资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 2.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开采。 3. 香港投资者投资石墨开采限于合资。 附表1条目4-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1)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2) 外汇; 3) 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和期权; 4) 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 5) 可转让证券(B股除外); 6) 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和RQFII)⑤; 2) 在内地工作和生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3) 参照内地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制度进行投资的香港投资者; 4) 作为内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香港自然人; 5) 从事内地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香港投资者; 6) 参与沪港通、深港通的香港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 参与债券通的香港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1) 香港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可在银行间市场投资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2) 符合条件的香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在银…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和RQFII)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4) 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香港参加行可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1. 香港投资者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在内地开展经营活动,也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 对于本协议附件2之第一部分(内地减让表)附表1、附表2中含有“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内地方控股”、“内地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行业、领域或业务,香港投… 附表2(可回退条款负面清单) 注 释 1. 根据第九条(不符措施),本附件内地一方的减让表列明了,针对具体部门、分部门或行为,内地可能维持已有的、或采取更新的或更具限制性的,与下列条款施加的义务不符的措施… 1) 第五条(国民待遇); 2) 第六条(最惠待遇); 3) 第七条(业绩要求);或者 4)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 2. 每个减让条目规定了如下方面: 1) 部门是指由双方商定的该条目所对应的部门; 2) 所涉义务明确了前述第1段中提到的条款。根据第九条(不符措施)第二款,此处提到的条款对于相关条目中列出的部门、分部门或行为的不符之处不适用;以及 3) 描述列出了该条目的部门、分部门或行为的范围。 3. 根据第九条(不符措施)第二款,一个条目中的所涉义务部分所列出的本协议的条款,不适用于该条目描述部分列出的部门、分部门或行为。 4. 为本附件内地一方的减让表之目的,香港投资者应符合本协议附件1的相关规定。 附表2条目1-原子能 1. 内地保留基于外债管理制度对境内企业和个人举借外债采取措施的权利。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投资者可在内地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向内地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和外币的融资。 附表2条目5-所有部门 第二部分 目录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