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附表1条目4-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附表1条目4-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部门:

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所涉义务:

国民待遇(第五条)

业绩要求(第七条)

描述:

1.

香港投资者投资汽车整车(乘用车和商用车)、专用车制造,内地方股比不低于50%。

2.

同一家香港投资者可在内地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内地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内地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3.

香港投资者投资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制造,须由内地方控股。

附表1条目5-政府授权专营

部门:

政府授权专营

所涉义务:

国民待遇(第五条)

描述: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雪茄烟、烟丝及其他烟草制品③的生产。

附表1条目6-原子能

部门:

原子能

所涉义务:

国民待遇(第五条)

描述:

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采、冶炼、纯化、转化、同位素分离,核燃料生产加工。

附表1条目7-所有部门

部门:

所有部门

所涉义务:

国民待遇(第五条)

描述:

对本协议附件2之第一部分(内地减让表)附表1、附表2中不符措施涉及的领域,内地有关部门将对香港投资者投资准入进行管理。

附表1条目8-所有部门

部门:

所有部门

所涉义务:

国民待遇(第五条)

描述:

1.

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进行投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并遵守有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收付及跨境证券投资额度等外汇管理规定。香港投资者使用人民币在内地进行投资的,应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

2.

除以下段落另有规定外,香港投资者不得在内地的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自行交易或通过他人交易④,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在内地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