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2. 对于本协议附件2之第一部分(内地减让表)附表1、附表2中含有“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内地方控股”、“内地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行业、领域或业务,香港投资者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注 2. 对于本协议附件2之第一部分(内地减让表)附表1、附表2中含有“香港投资者不得投资”、“内地方控股”、“内地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行业、领域或业务,香港投资者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注 释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