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7)
7) 香港金融机构是指在香港注册并经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设立且实施监管的机构。
附表1条目1-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开发
部门: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开发
所涉义务:
国民待遇(第五条)
描述:
香港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含国际组织)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活动或在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央政府或内地有关部门批准。
附表1条目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部门: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所涉义务:
国民待遇(第五条)
描述:
香港投资者只能通过与中央政府或内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②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开采。
就陆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在专营权向内地投资者全面开放时,允许香港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的方式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开发。
为进一步明确,香港投资者投资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资源的开发不受本条目所列措施的限制。
附表1条目3-矿产开采和冶炼
部门:
矿产开采和冶炼
所涉义务:
国民待遇(第五条)
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