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7)

7) 参与债券通的香港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4.

尽管有本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投资者在符合中央政府或内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可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