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
第九条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