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 第四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