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