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已失效
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 文本内容

(一) 总体部分 1. 总则 2. 范围与性质 (1) 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 (2) 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 (3) 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1) 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 (2) 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 (3) 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4. 规划目标、容量与规模 (1) 规划目标包括资源保护、旅游发展、居民社会三方面内容; (2) 游客容量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日容量、极限容量及重要景区景点的日容量、极限容量; (3) 发展规模包括游客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旅游床位规模、居民人口规模、服务人口规模等。 5. 功能结构与空间布局 (1) 明确特别保护、风景游赏、旅游服务、发展控制等不同功能分区及界线,功能分区应与保护级别分区和管理相衔接; (2) 提出总体布局和空间结构。 (二) 专项规划部分 1. 保护培育规划 (1) 划定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范围,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规定,必要时,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提出控制协调要求; (2) 对涉及的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古镇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提出分项保护措施和规定; (3) 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 风景游赏规划 (1) 提出景区规划要求,包括景区范围、景观特色、游赏主题、景观构思等内容; (2) 提出景点规划要求; (3) 提出游赏活动项目与游线组织。 3. 典型景观规划 4. 旅游设施规划 (1) 提出旅游设施的布局、分级和配置要求,明确旅游床位规模与分布; (2) 提出旅游设施用地规模、分布、位置与建设要求; (3) 明确主要入口区和游客中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置和展示要求。 5. 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1) 明确居民人口规模与分布; (2) 提出居民点分类调控措施(搬迁、缩小、控制、聚居),提出核心景区人口疏解和村镇建设调控措施; (3) 确定居民社会用地规模、分布与建设要求; (4) 提出居民社会协调发展措施,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5) 提出经济发展引导与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6. 道路交通规划 (1) 明确风景名胜区对外交通联系及出入口布局; (2) 确定各级车行道、游步道及其他游览道路的路线和控制宽度,明确水上交通码头的位置和控制要求,涉及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应当明确建设与景观控制要求和生态保护措施… (3) 确定停车场分布与规模,提出旅游交通组织措施。 7. 基础工程规划 (1) 确定给排水设施的布局、规模、水源、管网及污水处理要求等内容; (2) 确定供电通讯设施的服务区域、容量和网络布局等内容; (3) 提出垃圾收集转运、公厕及处理设施等环卫设施布局和安排。 8. 安全防灾规划 (1) 提出综合防灾设施(游客安全、消防、防洪、抗震、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应急避险)布局和安排; (2) 提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和游客调控措施建议。 9. 城市发展协调规划(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总体规划编制) (1) 协调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关系,提出协调发展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2) 明确与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四线)的关系,提出规划协调措施; (3) 提出风景名胜区外围建设用地的控制要求和协调发展建议。 10.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1) 确定各类用地总体安排,编制土地利用平衡表; (2) 确定建设用地总量与布局,明确景点建设、旅游设施、居民社会、交通与工程等各类建设用地的数量与分布,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用地分类统计表。 1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1) 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 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2. 分期发展规划 (1) 确定发展分期,提出分期实施重点; (2) 提出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建设项目汇总表,明确项目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 (3) 明确近期项目及其投资匡算; (4) 明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的重点区域或地段。 13.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三) 强制性内容 1. 风景名胜区范围; 2. 核心景区范围; 3. 分级保护区范围及其保护措施和控制规定; 4. 游客容量; 5. 旅游床位规模; 6. 建设用地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 强制性内容应当可操作、可督查,表达方式可采取定总量、定界限、定标准、定原则等形式。强制性内容应当用黑体字突出标注。

二、 图纸内容

三、 说明书与基础资料汇编内容

(一) 说明书内容 (二) 基础资料汇编内容

四、 成果格式要求

(一) 纸质成果 (二) 电子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