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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2013年) 1.

1. 保护培育规划

(1) 划定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范围,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强度控制规定,必要时,可划定外围保护地带,提出控制协调要求; (2) 对涉及的野生动物、森林植被、自然水体、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古镇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提出分项保护措施和规定; (3) 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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