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三、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三、 三、 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十) 加强“总对总”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部门和组织统筹本系统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人员管理及运行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就调解员准入资质、管理机制健全性等提… (十一) 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作用。各部门和组织做好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队伍指导规范工作。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具有调解职能的内设机构或专业分支机构开展调解工… (十二) 做好调解分流工作。人民法院对诉至法院的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认为适宜“总对总”调解组织调解的,通过提供宣传手册、工作指南、调解典型案例等,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总对总… (十三) 建立科学精准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人民法院综合当事人意愿及纠纷性质、调解组织受理范围、行业领域、专业特长、力量配置等因素,精准开展委托调解工作,最大限度激发“总对… (十四) 提高调解协议规范性。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的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争议事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的… (十五) 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提示主动履行。建立健全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在先行调解等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探索… (十六) 健全司法确认机制。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对“总对总”调解组织自行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阶段委托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 (十七) 联合防范当事人虚假调解。各部门和组织指导本系统调解组织强化依法调解意识,在调解过程中对虚假调解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提示。调解组织、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 (十八) 协同开展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探索对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劳动争议、劳务合同、金融消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证券期货基金合同、内幕交… (十九) 加强指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同堂培训、定期会商交流、联合发布案例、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和组织调解工作的常态化指导。“… (二十) 开展审理阶段委托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总对总”调解组织参与化解或者开展委托调解,提升案件实质性化解效能。 (九)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