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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十一)

(十一) 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作用。各部门和组织做好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队伍指导规范工作。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具有调解职能的内设机构或专业分支机构开展调解工作。结合实际支持个人和品牌调解工作室发展。助力、支持各部门和组织指导设立的或者实际管理的调解组织自行受理调解申请,高效组织调解工作,加大矛盾纠纷前端实质性化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