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三、 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十二) 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十二) 三、 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十二) 做好调解分流工作。人民法院对诉至法院的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认为适宜“总对总”调解组织调解的,通过提供宣传手册、工作指南、调解典型案例等,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提高当事人对“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自愿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