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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 (十)

(十) 加强“总对总”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部门和组织统筹本系统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人员管理及运行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就调解员准入资质、管理机制健全性等提供指导,并联合开展调解组织培育培优工作。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特邀调解组织认证条件,对各部门和组织推荐的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时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予以确认,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总对总”调解组织名册,下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使用。